关于质保金的国家最新规定如下:
质保金比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质保金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保金用途
质保金是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保金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需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质保金争议
业主一方倾向于约定期限更长的缺陷责任期,而承包人一方则倾向于选择“1年基础期限+1年延长期限”共计不超过2年的缺陷责任期。双方围绕缺陷责任期的争论往往成为合同谈判的焦点。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确保工程质量和维修责任的落实,同时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建议在实际合同谈判中,双方应充分考虑这些规定,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方式及缺陷责任期,以减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