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角地补偿的国家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或被安置人员个人,具体支付对象由安置方式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补偿标准和调整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需要参考市场价格、政策等因素,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调整。
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边角地补偿
边角地的补偿通常根据当地征地补偿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考虑土地原用途、地理位置、质量和肥力等因素。
补偿方式可能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两者结合,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方案为准。
这些规定为征地拆迁中的边角地补偿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指导,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