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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2024-06-15 12:04

长沙市市容管理条例

已解决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 2025-09-02 00:01
长沙市市容管理条例希望能解答下
支持 0 反对 0 举报 2024-06-15 12:04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规定。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绿地、城市道路系统、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招牌等的容貌,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

第十二条临街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油饰,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

在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旁设立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应当美观、整洁、牢固,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维修。

第十三条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霓虹灯等,应当定期清洗、油饰、更换,残破或者内容过时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刻画、涂写。

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道路、路缘石和路面上各类井盖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塌陷或者破损的,由责任单位及时维修更新。

岗亭、标线、信号灯、护栏、路灯等公共设施,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行道树、公共绿地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

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以及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应当完好,装载适度,运输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飞扬。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划定位置,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空坪隙地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绿地等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

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位置营业的各类摊点应当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店外经营、作业;

(二)将垃圾弃置店外;

(三)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四)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五)损毁门前花草树木、公用设施。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公共场地举办公益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场地内临时设置垃圾容器,安排专人负责环境卫生。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清运垃圾,拆除设置的临时设施和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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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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