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安全生产标准,起重机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基础与结构隐患
基础承载力不足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无法承受设计荷载(静荷载+动荷载),或基础变形超出允许范围,可能导致沉降、倾斜或倾覆。
结构完整性受损
安全装置(如防坠安全器、制动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失效或被破坏;
主要连接件(如螺栓、销轴)开裂、锈蚀或塑性变形;
框架结构出现裂纹、严重锈蚀或塑性变形。
二、机械性能隐患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未进行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仍继续使用。
关键部件失效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等核心部件缺失或失效。
三、安装与操作隐患
安装工艺不当
未进行起重机械选择计算或未明确吊装工艺(如支撑面验算、荷载分配校核);
安装、拆卸方案未明确方法或未执行。
安全距离不足
作业时与人员密集场所距离未达标,或覆盖人员区域无防护措施。
多机联合作业隐患
多台起重机协同作业时未进行荷载分配校核,或无协调作业技术措施。
四、管理规范隐患
未办理使用登记
安装完成后未进行空载试验或未在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且登记标志未张贴。
违规拆除或改装
擅自拆除安全装置或对设备进行未经审批的改装。
其他相关情形
紧急情况应对缺失 :如轨道式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装置失效;
人员培训不足 :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或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以上情形均需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否则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相关规范要求安装单位严格履行验收、登记、定期检验等程序,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