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准备材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建设用地批准书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的复印件
提交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准备材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建设用地批准书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提交资料后,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