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违建处理需根据违法性质和程序依法进行,具体措施如下:
执法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违建调查、认定及初步处罚(如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建查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占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认定流程
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如卫星图、现场勘验、权属证明),核实土地用途、建设时间。
告知权利:依法告知当事人处罚依据及申辩、听证权利。
作出决定:根据违法程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缴罚款或强制拆除。
一般违建
未取得审批手续但无严重妨碍公共利益的,责令补办手续或限期改正,并可并处罚款。
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没收建筑并处罚款。
严重违建
占用耕地建房:强制拆除并复垦土地,不予补偿。
未批先建且妨碍公共利益: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可并处罚款。
历史遗留违建
住宅类违建原则上不予补偿,产业类或公共配套类可申请补办手续。
深圳等地对2009年后新建违建采取分类处理,但住宅类仍强制拆除。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 :若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可申请土地确权;若需补办手续,应主动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