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不包括增值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从事主要经营业务应负担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它的计算和缴纳是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之间进行的,不体现在企业的损益表中,因此不属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范畴。
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为增值额,即企业在生产、流通等环节中新增的价值。
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企业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的税金及其附加。
3.在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通常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作为利润总额的减项,反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负担。
总的来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费,后者则是对商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征税。在理解和使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