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中标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转包的。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是因为转包行为会严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公平竞争。因此,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的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自行完成中标项目,不得擅自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因此,中标后的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不能擅自进行转包。同时,对于违法转包的行为,相关部门也会进行严厉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