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和不告知承诺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承诺方是否知晓合同内容。
告知承诺是指承诺方在做出承诺时,已经充分了解并接受了合同的所有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这种情况下,承诺方是基于对合同的全面了解而做出的承诺,因此,一旦承诺,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
不告知承诺则是指承诺方在做出承诺时,并未完全了解合同的内容,但仍然做出了承诺。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有对承诺方不利的条款,承诺方可以在知道这些条款后,选择撤销承诺。这是因为,承诺方在做出承诺时,并未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因此,不能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1.在实践中,告知承诺和不告知承诺的判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例如,如果合同内容过于复杂,承诺方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理解,此时,即使承诺方做出了承诺,也可能被视为不告知承诺。
2.另外,合同法中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显失公平”的条款,即使承诺方做出了告知承诺,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3.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避免出现争议,通常会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确保双方都充分了解并同意合同的内容。
总的来说,告知承诺和不告知承诺的主要区别在于承诺方是否知晓并接受合同的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应该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