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在抵押权设立前,如果抵押财产已经被出租,这意味着抵押财产上已经存在一个有效的租赁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租赁关系的存在。具体来说,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的权利。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租赁关系的存在:在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被出租,且租赁合同已经生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3. 抵押权的实现: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在此过程中,租赁关系依然有效,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4.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协调:在抵押权设立前,抵押人和承租人应就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协调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抵押权实现时优先受偿,或者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1. 《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2.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
3.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租赁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