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办理房产证需经过申请、审批、验收、登记等流程,具体如下: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需为本地户籍村民,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户籍所在地为农村中心村(屯),确实存在建设必要。
材料要求
提交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建房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如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测绘报告等。
村集体审核
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并张榜公示7天。
乡镇审批
村委会将材料提交乡建办,经实地勘察、初审后,由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最终报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县级审批
县规划建设局审核通过后,建房户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完成房屋建设并验收合格。
竣工验收
房屋建成后,由乡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联合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办理房产证
验收合格后,提交土地使用证、验收证明、测绘报告等材料至县房管所,经公告无异议后领取房产证。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农村自建房符合城乡规划且为合法建造的,可申请初始登记。
审批过程中需提供邻居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
不同地区具体流程可能略有差异,建议以当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