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不属于税,它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根据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的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它主要是为了鼓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残保金不同于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而残保金则不具备这些特征:
1. 强制性:虽然残保金也是强制性的,但它是基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税收法律。用人单位如果不缴纳残保金,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 无偿性:税收是无偿的,即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不对纳税人提供直接的对等回报。而残保金则是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目的,自愿缴纳的费用。
3. 固定性:税收的税率和征收范围由国家法律规定,具有固定性。而残保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则可能因地区、行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此外,残保金的使用也是有其特定目的的,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保障残疾人的生活,如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无障碍设施建设等。
1. 残保金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 残保金的缴纳标准通常根据用人单位的员工总数和上年度工资总额计算,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3. 残保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