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
县级人大的主要职能如下:
1.立法职能:县级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县级的法规,这些法规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
2.监督职能:县级人大对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对重大问题进行质询和调查,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决定职能:县级人大有权决定县级的重大事项,如县级的预算和决算,重大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以及县级的改革和发展规划等。
4.任免职能:县级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由县级人大任免的人员。
1.县级人大是县级政权的核心,是代表全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县级人大由全县人民通过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3.县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召集。在必要时,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县级人大的职能是保障县级政权的正常运行,维护全县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