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的转让需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分情况办理,具体如下:
内部转让自由
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仅限本集体成员内部转让,可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拍卖等形式,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外部转让限制
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原则上禁止转让给非本集体成员,但符合特定条件(如一户一宅、无住房等)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办理。
批准途径转让
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适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业、商业等用途),可出让、出租、入股等。
直接变更土地性质
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后,可自由买卖或抵押,但需依法登记并签订合同。
首次流转
提交申请→初审→县级审定→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办理登记。 - 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流转合同等材料。
再次流转
转让方需持原合同、批准书、新合同等材料,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出让、出租、入股,但需符合规划用途。- 《民法典》 :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等权利,但受法律特别规定限制。
转让前需核实土地性质,避免误操作。- 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土地用途、期限、费用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