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雨村不救英莲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四点,核心在于其利己主义性格与封建社会现实因素的交织:
利己主义本质
贾雨村作为典型的利己主义者,将个人利益置于恩情之上。他接受甄士隐资助后,未主动报恩,甚至对甄士隐女儿英莲的遭遇漠不关心,甚至选择与薛蟠联姻以巩固仕途。
社会地位与势力制约
贾雨村初为小官,缺乏足够权力对抗薛家等四大家族的势力。他深知若坚持正义,可能被薛蟠威胁甚至罢官,因此选择妥协,通过“葫芦案”草率了结,保全自身官职。
时间与证据不足
英莲被拐案发生时,贾雨村已接手“葫芦案”,但英莲已随薛蟠离开金陵一年,且缺乏直接证据。他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查清真相,导致无法有效施救。
心理症结与现实考量
贾雨村对过去贫困经历心存芥蒂,不愿被甄士隐等旧恩人牵连。同时,他顾虑英莲“二婚”后社会地位低下,可能自尽,因此选择逃避责任。
总结 :贾雨村不救英莲是个人道德沦丧与封建制度压迫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见死不救”实为权衡利弊后的无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