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模式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
公允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其会计处理与成本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有所不同。在公允模式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即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变动来调整其账面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在公允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变动直接反映在利润表上,而不是通过折旧或摊销来逐步减少其账面价值。
不计提折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公允价值变动:在公允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变动直接通过公允价值调整来实现,因此不需要通过折旧来模拟资产的逐渐损耗。
2. 报告目的:公允价值模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及时、更透明的市场价值信息,而不是为了反映资产的实际使用和消耗。
3. 避免重复计算:如果同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和折旧方法,可能会在资产价值变动和折旧计算中重复反映同一资产的价值变动,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
因此,在公允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变动直接反映在利润表上,而不通过折旧来处理。
1. 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遵循相关市场规则和评估方法,确保公允价值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公允价值的变动原因等信息,以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企业在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时,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对原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以及将转换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