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类型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使得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导致合同的内容或效力不符合双方真实意愿或公序良俗,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1.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通过隐瞒事实或者虚假陈述,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从而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受欺诈方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2. 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3. 重大误解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或者合同当事人本身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的订立不符合真实意愿。在这种情况下,误解方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4. 显示公平的合同:指合同内容违反公平原则,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1.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2. 合同法第5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3. 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在处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情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变更或撤销权,否则丧失变更或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