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至Ⅲ类。
地下水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要求极高,旨在确保地下水的清洁和水质安全。根据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至Ⅲ类。
Ⅰ类水质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其水质要求极高,基本保持自然状态,主要指标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溶解氧(DO)、高锰酸盐指数等均需达到极低水平。
Ⅱ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其水质要求较高,主要指标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溶解氧(DO)、高锰酸盐指数等均需达到较低水平。
Ⅲ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其水质要求相对较低,主要指标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溶解氧(DO)、高锰酸盐指数等需达到一定水平。
为确保地下水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相关部门需加强监测和管理,严格控制污染源,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破坏地下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1. 《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地下水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地下水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2. 我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不断完善,对地下水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地下水污染问题。
3. 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不断进步,如生物修复、化学氧化等,为保护地下水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