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供暖温度标准为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8℃。
青岛供暖标准是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执行的,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内温度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同时,青岛供暖时间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供暖期为151天。
1.供暖温度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遇到极端寒冷天气,供热单位可以根据政府通知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
2.用户权益保护:如果居民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24小时内进行测温。如果测温结果确实低于规定标准,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室内温度,并退还相应比例的热费。
3.供暖费计算:青岛供暖费的计算方式一般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计费,具体的收费标准由青岛市政府每年公布。
总的来说,青岛的供暖标准是符合国家规定并充分考虑到居民的保暖需求的。在供暖期间,居民用户如果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及时向供热单位反映,以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