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
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其核心目的是保障保险合同的双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是不被允许的。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任何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利益都可能导致合同关系的不稳定,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首先,保险合同外的利益可能违背合同的本质。保险合同的本质在于转移风险,即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如果允许保险合同外给予利益,就可能使得保险人承担了超出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与保险合同转移风险的本质相悖。
其次,保险合同外的利益可能损害其他投保人的权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的,任何一方获得超出合同约定的利益,都可能损害其他投保人的权益,破坏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保险合同外的利益可能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如果允许合同外给予利益,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不得给予保险合同外的利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障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1.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2.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