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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

发布时间:2025-06-21 15:04:20

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主要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旨在防止广告商利用夸张、不实的表述误导消费者。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表示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第一、唯一、首个、顶级、最好等含义的词汇。此外,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暗示自己产品或服务在所有方面都是最好的表述也是被禁止的。此规定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广告、服务广告、房地产广告、医疗广告等各类广告。

拓展资料:

1.违规处罚。广告法规定,违反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例外情况。广告法并未完全禁止使用表示最高级的词语,如在比较广告中,只要能够明确比较的基础和范围,且比较的内容真实、合法,那么可以使用表示比较的最高级词汇。

3.广告审查。广告发布前应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只有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才能被批准发布。如果广告中存在违反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况,广告审查机关将不予批准。

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广告商来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使用绝对化语言误导消费者,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应学会识别广告中的绝对化语言,理性消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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