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在商标分类中属于第11类。
商标分类采用的是国际通用的尼斯分类,共分为45类,其中1-34类为商品类别,35-45类为服务类别。第11类主要包括家用和商用的电器及设备,例如电热设备,厨房用电动机械,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属别类的电气设备等。
1.第11类家用电器的具体分类:包括但不限于电热水器、电热毯、电熨斗(第1101组);烤箱、微波炉(厨房用)、电暖器(第1102组);电炊具、电热壶、电炉灶(第1104组);电冰箱、冷冻设备和装置(第1105组);洗衣机、干衣机(第1106组);电熨斗、蒸汽熨斗(第1107组);厨房用抽油烟机、排风扇(第1108组);灯、照明设备和装置(第1109组);加湿器、电热毯(第1110组)。
2.商标分类的详细内容可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官方网站上查看。
3.注册商标时,选择正确的类别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商品或服务的类别选择错误,可能会影响到商标的有效性和使用权。
家用电器属于商标的第11类,这个类别包括了各种家用和商用的电器设备。在注册商标时,准确选择类别是保障商标权益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