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体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在北京,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税收征管程序,适用于那些经营规模较小、账簿不健全或者难以准确核算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是北京个体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情况:
1. 核定征收比例: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会核定一个应税所得率,该率通常在5%到35%之间。个体工商户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其经营收入乘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果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则按照应税所得率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超过100万元,则需要对超过部分减除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 税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通常为5%,但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可能会提高到10%。
4. 纳税期限:个体工商户应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具体申报期限由税务机关规定。
5. 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相关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的凭证。
1.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但一旦选择核定征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更改。
2. 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征收期间,如果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核定所得率有明显差异,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
3. 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征收期间,如发生重大费用支出或其他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