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申请失业保险金,申请人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已经参加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积极求职等。
在上海申请失业保险金,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参加失业保险:申请人须在失业前已经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已缴纳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费。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申请人必须是因企业裁员、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等原因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人需在失业后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持续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
4. 积极求职:申请人需在失业期间积极寻找工作,参加就业培训,接受职业介绍服务,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求职证明。
5. 居住资格:申请人须在上海具有居住资格,即具有上海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6. 年龄要求:申请人须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即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7. 失业保险缴费期限:申请人须在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具体期限根据上海市的规定而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将按照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1.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而定。
2.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失业保险缴费期限和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而定。
3. 失业保险金的停领和恢复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等原因,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失业人员可以申请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