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违规收质保金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根据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采购人不得违规收取质保金。
质保金是为了保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但不能成为采购人的额外收入。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收取和退还方式,质保金的收取比例和期限应当合理,且不得超出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要求供应商支付质保金的内容。如果供应商在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出现质量问题,采购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但不能通过违规收取质保金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1.质保金的收取和退还方式应公开透明。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收取和退还方式,以保证公开透明。
2.质保金的收取比例和期限应当合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质保金的收取比例和期限应当合理,不得超出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3.质保金不能成为采购人的额外收入。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质保金是为了保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但不能成为采购人的额外收入。
总的来说,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违规收质保金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购人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公开、透明地处理质保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