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所得属于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对税基的调整来减少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减免方式。税基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通常包括收入、利润等。在税基式减免中,直接减少了计算应纳税的基础数额,从而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
免征所得属于税基式减免的一种典型形式。当国家对某些类型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上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排除了这部分收入,从而降低了纳税人的税基。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在一定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这部分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会被考虑,纳税人的税基相应减少,最终导致应纳税额的降低。
具体来说,免征所得的税基式减免具有以下特点:
1. 直接性:免征所得直接减少了计算应纳税的基础数额,不涉及税率的变化。
2. 选择性:免征所得通常针对特定的收入类型或群体,具有一定的选择性。
3. 税收优惠:免征所得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体现,有助于减轻特定群体或行业的税收负担。
4. 社会效益:免征所得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总之,免征所得作为税基式减免的一种形式,对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1. 税基式减免与税率式减免的区别:税基式减免通过减少税基来降低税负,而税率式减免则是通过降低税率来降低税负。
2. 税基式减免的适用范围:税基式减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种税种。
3. 税基式减免的调整:税收政策制定者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适时调整税基式减免的范围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