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的规定根据领域和性质有所不同,以下是主要领域的规范要求:
学科类培训限制
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需转型为非学科类特长班(如音乐、美术、舞蹈等)。
学科类教师不得私自开补习班或到培训机构补课;
学科类培训不得进行资本化运作或上市融资。
非学科类培训规范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需符合《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需经审批和登记。
教师资质要求
学科类教师需取得教师资格证;
非学科类教师需具备相关专业资质。
公益性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机构必须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与学校形成利益关联。
课程与作业要求
教师不得布置书面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不得在法定节假日进行。
教师行为规范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校外培训或接受家长财物;
需佩戴工牌,关闭个人通讯工具(特殊情况需报备)。
学生管理规范
遵守校纪校规,保持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参与集体活动,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宗教教育培训 :需经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非宗教机构不得开展;
企业安全培训 :建筑施工人员每年需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培训。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教育培训行为,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操作细则,可参考《教育法》《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