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术研究,实践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定金合同
为保证合同履行,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货币作为担保,履行后抵作价款或收回。
保管合同
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保管,到期返还原物。通常寄托分为通常寄托(原物返还)和变例寄托(同类物品替换)。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指非金融机构之间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协议,需实际交付货币后生效。
质押合同
通过交付质押物或权利凭证设立担保物权,需实际交付质押物。
运输合同 :一般认定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等书面凭证代替交付时,因需承运人核查后签发,故视为实践合同。
借用合同 :需实际交付借用物后生效,属于典型的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交付后合同生效;诺成合同则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生效。例如:
未交付定金 :主合同不生效(定金合同除外);
未交付借款 :借款合同不生效。
赠与合同 :中国《民法典》采取两分法,一般赠与为实践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及公证赠与为诺成合同;
运输合同 :需结合具体形式判断,托运单、提单等书面凭证可改变其性质。
以上分类及法律后果均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解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