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就业补助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而设立的经济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根据服役年限确定:
服役年限 :每满1年发放1.5个月工资基数,不满10周年按年标准发放,10周年以上每满1年发放2.5-4个月(20年以上每满1年发放4个月);
工资基数 :按军衔工资、军龄工资、津贴(含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等)之和计算,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
吸纳就业补贴
初创小微企业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合同、依法缴纳社保满1年,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创办企业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满1年,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创业资助
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注册登记后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保,给予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补贴。
社保补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获社保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安家与生活补助
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内每年发放0.5-1.5个月工资基数;回乡生产(农村)的士官按军龄发放1.5个月工资基数。
医药生活补助
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经批准可领取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的医药生活补助。
税收优惠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贷款扶持 :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或创业贷款优惠。
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建议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部分补贴需满足“3年稳定就业”“正常运营”等条件。
以上政策综合了国家及地方对退役军人就业的扶持措施,旨在帮助其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