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办公用房建设
职工宿舍建设
购置交通工具
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三公"经费 (即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
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基金
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就业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聚焦于促进就业的核心目标,避免资金被挪用于非相关领域。若需了解具体操作细则或申请条件,建议咨询当地劳动就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