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或连续失业一定时间的人群。具体定义和范围如下:
就业困难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基本条件
因身体不适(如残疾)、缺乏必要技能、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失去土地等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合适岗位。
时间要求
需连续失业 一年以上 ,或虽未满一年但属于登记失业人员。
主要包含以下七类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人员 :如长期失业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等。
长期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者。
边缘家庭失业人员 :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者、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等。
高校毕业生 :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者。
其他特殊群体 :如退役军人、军烈属、单亲家庭需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等。
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是:
无就业愿望或无劳动能力者;
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月收入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自主经营有收入的人员。
具体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通常综合考虑求职登记、失业年限、家庭经济状况、技能水平等因素。
就业困难群体面临多重困境,如传统岗位消失、高技能岗位短缺、学历贬值等结构性问题,需通过职业培训、政策扶持等途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