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就业不因以下因素被歧视:
民族
各民族劳动者在就业机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禁止设置针对特定民族的不合理条件。
种族与肤色
不论种族或肤色差异,劳动者均应被平等对待,禁止因肤色、种族背景给予不同就业待遇。
性别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宗教信仰
劳动者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用人单位不得因宗教信仰拒绝录用或强制改变信仰。
年龄
《劳动法》未明确将年龄列为禁止就业歧视的因素,但《就业促进法》通过“等”字扩展了禁止范围,法院可将年龄与其他因素结合判断是否构成歧视。例如,若年龄与岗位无关,但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则可能构成隐性歧视。
户籍与残障
法律禁止因户籍或残障状况进行就业歧视,但需注意合理用工标准。
若遭遇就业歧视,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协商解决 :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要求纠正歧视行为。
投诉举报 :向劳动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诉讼维权 :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
学历要求 :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设定学历门槛,但需符合岗位实际需求。
隐性歧视 :即使招聘广告未明确提及,但通过不合理筛选条件(如地域、户籍等)实施差别对待,仍可能被认定为歧视。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为劳动者提供全面的就业权益保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