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就业协议是指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违反法律原则,自订立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具体情形如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协议内容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例如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法免除用人单位责任等条款。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如协议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的条款。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
用人单位若未如实介绍单位情况、虚构录用条件或存在其他欺诈行为,协议无效。
违反公平原则
包括显失公平(如过高违约金条款)或违反公平竞争、平等录用的原则。
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若协议存在双方共同欺诈或隐藏违法意图的情况。
空白或未约定必备条款
未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核心条款的协议无效。
学校相关条款 :若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同意签订,或学校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违反就业政策,学校可不予认可。
空白协议 :完全空白的就业协议书因缺乏内容而无效。
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签订就业协议前应仔细阅读条款,保留协商记录,若发现协议存在问题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