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士兵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员,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现行政策规定:
基本范围
义务兵 :所有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均属于自主就业范畴,无论其入伍时间。 - 士官 :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包括直招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2. 特殊情形
符合安置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 :退役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条件的人员,若主动放弃安置,仍属于自主就业。3. 排除范围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等,不属于自主就业范畴。4. 政策保障
退出现役时由政府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并享受就业、培训、创业等扶持政策。 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未承包土地的退役士兵,可申请承包土地并享受优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