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政策, 不存在特定单位类型被明确列为“不予录取”的情况 。以下是相关政策的综合说明:
普遍禁止歧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招录(聘)工作人员时, 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 符合条件的人员。
特殊岗位比例要求
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需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企业兴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可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与创业扶持
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政府可给予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支持;
优先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资金扶持等。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
公益性岗位(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需优先安排残疾人,并保障其岗位稳定性。
违规处罚 :若单位违反禁止就业歧视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等;
诉讼途径 :残疾人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法律未明确列出特定单位类型禁止录用残疾人,但通过禁止性规定、比例要求及扶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若遭遇就业歧视,建议通过正规渠道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