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就业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就业补助金两大类,具体如下: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的医疗及相关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费用报销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保障
职工因治疗工伤暂停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辅助器具费用
需安装假肢、矫形器或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伤导致伤残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在伤残后,为帮助其重新就业而提供的经济支持,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地区政策确定。
基金与单位责任 :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业补助金因用人单位未参保而由单位承担。
治疗原则 :职工应优先选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以上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