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优先受偿的制度。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物的担保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仅转移财产的权利(如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
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若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所有权保留
卖方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买方仅取得使用权。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时,卖方有权以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代物清偿预约
债务人约定以将来的特定财产(如将来的动产交付)履行债务,该约定具有担保效力。
融资租赁
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保留,承租人仅取得使用权。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优先受偿。
留置
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其占有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他非典型担保
包括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等,通过设定特定权利限制实现担保目的。
从属性 :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优先受偿权 :担保权人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对担保财产受偿。
公示性 :抵押、质押需登记或交付生效,而留置权自占有时成立。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以上担保方式需结合具体法律条款和合同约定综合运用,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