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文处理规范,转发性通知的转发对象存在明确限制,具体如下:
上级机关的公文 (选项A) 不得转发 。这是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旨在维护组织架构中的权责关系和信息传递秩序。上级机关的公文通常涉及政策指导、重要决策等敏感内容,直接转发可能引发执行偏差或信息误读。
下级机关的公文
下级机关的公文可转发给其他相关单位,以便传达政策、部署工作或反馈情况。
同级机关的公文
同级机关之间转发公文是常见的工作协作方式,用于信息共享或协同处理事务。
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对于无直接隶属关系的机关,可通过转发公文进行业务交流或协调合作。
转发前需仔细阅读原文,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若公文涉及机密或特殊要求,需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转发时需在文件上标注“转发性通知”并注明原发机关、转发机关及日期。
综上, 上级机关的公文因权责明确且涉及决策权威性,禁止转发 ,而其他类型公文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均可进行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