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函属于就业意向证明,是毕业生就业流程中的重要阶段性文件,但并非正式就业协议。以下是具体说明:
定义与性质
接收函是具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相关部门(如人社局)出具的正式函件,用于确认接收毕业生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它侧重于表达接收意向,而非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与就业协议的区别
就业协议 :包含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的完整权利义务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规范就业流程。 - 接收函 :仅作为接收意向证明,不具备法律效力,主要用于办理档案、户口等手续。
使用场景与要求
非生源地就业必须提供接收函,接收单位需具备人事接收权(如政府机关、省属国企等)。 - 接收函可通过单位盖章、人社局函件或人才服务机构开具,形式多样。
在就业流程中的作用
接收函是毕业生办理档案转移、户口迁出等手续的必要凭证,也是学校统计就业数据的重要依据。
总结 :接收函是就业意向的官方证明,需与就业协议配合使用。毕业生需根据就业地要求提供相应接收函,并注意区分其与正式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