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性质是物权法中的核心概念,主要包含以下特征: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即可实现。其义务主体为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主要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他人不得同时享有所有权。但现代法律对排他性有所限制(如共有、租赁等情形)。
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内容最全面、最充分。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他物权(如抵押权、租赁权)的设立不影响所有权的完整性。他物权消灭后,所有权自动恢复其圆满状态。
所有权无存续期间限制,具有永久性,不因时效消灭。
所有权是法律拟制的权利,不依赖具体物存在。例如,房屋买卖中,房屋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无需实际占有。
所有权人平等享有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整体性 :所有权不可分割为单独的权能,他物权从所有权中派生而非分割取得。
社会性 :所有权受法律限制,需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
以上性质共同构成所有权的法律基础,确保权利人的全面支配权能并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