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保障公民的权利,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权威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平等就业权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自主择业权
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职业,国家通过发展经济、提供就业服务等方式创造就业条件。
获得报酬权
劳动者完成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且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
《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就业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不得拒绝录用或歧视残疾人。
少数民族和退役军人就业保障
同样受《劳动法》特别保护,其他法律、法规可对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提供额外保障。
妇女特殊保护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就业或提高录用标准。
职业培训权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劳动者有权接受职业技能提升教育。
就业信息与指导权
劳动者享有就业信息知情权、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政府应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法律救济权
若遭遇就业歧视或劳动纠纷,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休息权 :依法享有八小时工作制、双休等休假制度;
社会保障权 :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以及工伤、生育等特殊保障;
劳动安全权 :用人单位需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就业保障公民的核心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获得报酬权等基础权利,同时法律对残疾人、妇女、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项保护。此外,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法律救济等配套权利共同构成完整的就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