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就业费是指用人单位因经营调整、技术革新、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其具体含义和适用情形如下:
下岗就业费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为帮助劳动者顺利过渡到其他岗位或解除劳动关系而提供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通常与劳动者主动离职无关,而是因用人单位的主动行为导致劳动关系终止。
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合同
包括经营调整、技术革新、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经营困难等合法原因;
劳动合同终止
如企业破产、兼并重组、转产转业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主动离职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职业规划、薪资不满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无法获得下岗就业费;
被动离职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有权获得补偿。
下岗就业费的计算通常参考以下因素:
工龄 :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资基数 :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地区政策 :不同地区对补偿标准存在差异,需参照当地劳动法规。
若下岗后重新就业,用人单位可能协助办理就业推荐或职业培训,但下岗就业费本身与再就业无直接关联。
注意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下岗就业费,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