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安置就业人员是指退出现役的军人根据国家政策接受就业安置的人员,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烈士子女士兵。
安置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地方政府优先安排到工勤岗位或国有企业工作;
转业 :部分士官可选择转业安置,通常安排到事业单位或国企。
适用对象
义务兵(含城镇籍)及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其他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政策支持
一次性退役金 :由部队发放,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经济补助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就业扶持 :提供职业培训、创业指导及优先就业机会。
退休 :符合条件的士官可选择退休安置;
复员 :部分士官可复员回乡或自主就业;
供养 :针对特殊群体(如1-2级残疾军人)提供长期供养。
退役安置就业人员根据服役年限、荣誉表现及残疾等级等条件,享受政府提供的优先就业、经济补助等政策支持。自主就业政策自2011年改革后逐步完善,形成以扶持就业为主、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