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等环节,基于与工作无关的因素(如性别、年龄、户籍、种族、宗教信仰等),对特定劳动者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优惠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平等权并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具体表现和法律后果如下:
主体与行为
由用人单位实施,包括招聘广告设定歧视条件、简历筛选、面试中的不当提问(如性格、星座、户籍等)或后续晋升、薪酬调整中的不公对待。
主观过错
需具备"无合法目的和原因",即用人单位的行为并非基于岗位实际需求,而是出于偏见或刻板印象。
客观结果
导致特定群体(如女性、残疾人、高龄者等)在就业机会、职业发展或待遇上受到不合理限制或优待。
显性歧视
直接在招聘广告或合同条款中设置性别、年龄、户籍等限制性条件,例如"女性免谈""35岁以下优先"等。
隐性歧视
通过间接方式实施,如过度依赖心理测试、设置不合理的业绩指标,或利用"文化适配性"等模糊概念排除特定群体。
特殊群体歧视
包括残疾人歧视(如提高录用标准)、学历歧视(如"唯学历论")等。
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赔偿损失,并被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
维权方式
协商解决 :与用人单位沟通纠正不当行为;
投诉举报 :向劳动监察部门或人社机构投诉;
法律诉讼 :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平等就业权。
用人单位 :避免使用"限”“除外"等绝对性词汇,优先采用"健康优先"等中性表述;
求职者 :保留证据(如录音、录像),必要时联合工会或第三方机构参与招聘过程。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国际公约的规定,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全面的就业权益保护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