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最初采用“暂行”性质,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制度创新与试点探索
自学考试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补充,旨在鼓励自学成才。1988年实施时,该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通过“暂行”形式为全国推广积累经验。
立法程序与经验积累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是依据宪法第十九条制定的国家考试制度。由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涉及广泛的社会群体和复杂的考试管理,初期采用“暂行”便于根据实践调整完善。
后续修订与完善
2014年7月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将“暂行”改为“修改”,并新增了关于专业设置审批等具体规定,体现了制度从试点到规范化的演进过程。
综上,暂行性质源于制度创新初期的探索需求,后续通过修订逐步完善为正式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