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的涵义可以从法律定义和实际表现两个层面进行解析:
根据国际劳工公约及我国《宪法》规定,就业歧视指 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 ,基于以下因素对求职者采取 区别对待、排斥或优惠 的行为:
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
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
年龄、身高、语言等
直接歧视
明确排除特定群体,如:
性别歧视:仅招聘男性或女性
年龄歧视:设定不合理年龄限制(如35岁以下)
学历歧视:仅招本科或研究生
间接歧视
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招聘条件间接排除群体,例如:
地域歧视:优先录用本地户籍者
身材/相貌歧视:要求“形象气质佳”
观念性歧视
基于主观偏见(如“女性需承担更多家庭责任”)而非客观能力
就业歧视违反平等权,可能引发以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求职者可要求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劳动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者(如雇佣童工)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用人单位因岗位特殊需要(如飞行员需视力达标)作出的合理差别不属于歧视。但此类差别需经过科学评估,并提供替代方案。
注 :我国《劳动法》第1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建议求职者遇到歧视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