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教师培训学分要求如下:
每5年周期累计学分
教师需在5年专业发展周期内累计取得 不少于360学分 ,且每年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分类型学分要求
基础培训 :每5年累计不少于90学分(含集中培训)。
校本研修 :每5年累计不少于120学分。
其他形式学分 :教科研活动、学历提升、支教等可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也可用于自主选课(必修学分除外)。
新录用教师
试用期内需完成 不少于180学分 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
新任校(园)长
需参加 不少于300学分 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周期培训学分。
学分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需符合总学分要求。
不同培训形式学分可互认,但需符合分类标准。
以上要求综合了教师专业发展周期与岗位差异,确保培训内容的系统性与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