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就业比例要求、创业扶持、公益岗位安置及政府服务保障等方面,具体如下:
增值税减免
安置残疾人单位可按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额=月最低工资标准×4×安置人数(如月最低工资2000元,安置5人则退税4万元)。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可全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当于税负降低50%。
个体经营税费减免
残疾人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且可减免管理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人单位比例要求
一般企业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需带头,编制50人以上单位至少安排1人,事业单位(中小学除外)至少安排1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安排比例1%-100%(含)按应缴费额50%-90%缴纳;
在职职工30人以下企业免征。
创业扶持
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不低于3000元)、小额信贷支持及免费或低息创业担保贷款。
灵活就业保障
支持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按不低于10%比例优先安置残疾人。
公益性岗位
政府及部门提供的岗位,按比例专项安置残疾人,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辅助性就业
为智力、精神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适合其能力的生产劳动岗位。
组织与平台支持
残联、就业基地等组织提供职业培训、岗位推荐及创业指导服务。
场地与设施优惠
商铺、邮政报刊亭等公共场所为残疾人预留10%以上份额,部分减免收费。
以上政策覆盖企业、个人及政府服务全流程,通过多维度支持残疾人就业与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