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权力主要依据《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具体包括以下核心方面:
自主管理权
学校可依据章程自主制定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及管理决策,独立实施管理活动,确保办学自主性。
教育教学实施权
包括制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组织考试及评价学生学业水平,保障教育质量。
招生与学籍管理权
按照政策标准招收学生,负责学籍注册、考勤、奖励及处分等,维护教育秩序。
证书颁发权
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作为教育成果的法定证明。
人事管理权
聘用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保障教育团队稳定。
财务与设施管理权
管理学校经费及设施设备,确保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拒绝非法干涉权
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独立性,拒绝未经授权的外部干预。
法律依据 :上述权力均基于《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时结合学校章程及实际管理需求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