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协议的签订主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搜索结果,具体说明如下:
国有企业
包括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和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
非国有经济单位
外资/合资企业
民营/民办/个体企业
乡镇/区街非国有经济单位
以上单位均属于可签订三方协议的范围。
劳动关系建立前 :三方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前置条件。
双向选择后 :需经供需见面、双向洽谈达成一致后签订。
学校与学生的协议 :属于三方协议的一种,但属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学校不参与。
协议效力 :签订后需依法履行,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内容 :需明确就业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核心条款。
签订顺序 :毕业生先签、用人单位审核、学校盖章。
风险提示 :避免与未注册或存在法律纠纷的企业签订协议。
综上,就业协议的签订需结合企业性质和就业阶段,确保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